1. 数名承运人依次履行同一运输合同的,第一承运人就全部运输向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相反约定无效。 2. 第一承运人以后的各承运人,仅就其所履行运输部分发生的损害向第一承运人、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无法确定损害发生区段的,按各承运人运费份额比例分担赔偿;其中有人无力清偿的,其份额按同一比例由其他人分担。 3. 证明损害未发生在其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免除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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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名承运人依次履行同一运输合同的,第一承运人就全部运输向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相反约定无效。 2. 第一承运人以后的各承运人,仅就其所履行运输部分发生的损害向第一承运人、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无法确定损害发生区段的,按各承运人运费份额比例分担赔偿;其中有人无力清偿的,其份额按同一比例由其他人分担。 3. 证明损害未发生在其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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