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314条

1. 因运输物灭失支付赔偿后一年内发现该物的,承运人应立即通知受偿人,并请其选择在发现地、出发地或到达地到场检查。 2. 受偿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发出指示,或虽发出指示但未在承运人指定日期到场检查,或到场后拒绝取回的,承运人可处分该物。 3. 受偿人请求返还该物的,应退还所收赔偿,扣除索赔费用及相当于迟延交付损害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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