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286条

1. 运输物性质需要包装、包裹等特别准备的,托运人应采取措施防止其灭失、损坏,并避免对共同运输的其他人员或物品造成伤害、损害;运输条件规定特定包装方式的,应予遵守。 2. 托运人对包装缺陷所致损害负责;承运人明知缺陷仍接受运输的,与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缺陷明显或通常承运人不可能忽略的,推定承运人知情。 3. 承运人不得以另一运输物包装缺陷导致损害为由否认其对某一运输物灭失或遗失的责任;相反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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