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2条

1. 商人及商业行为适用合同双方的约定,但该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商事规定。 2. 无特别约定时,对本法及其他商事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商业习惯和惯例。特别或地方习惯优先于一般习惯;双方既往交易规则视为适用于该情形的特别习惯。无商业习惯时,适用民事事项规定,但不得违反商业活动的一般原则。 3. 双方特别约定或商业习惯与公共秩序或道德相抵触的,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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