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第188条

1. 质押凭证持有人只有在对质押货物执行并确认不足清偿债务后,方可向债务人或背书人追索。 2. 应在货物出售日起15日内向背书人追索,否则在其否认时诉讼不予受理。 3. 在任何情况下,持有人未在债务到期日起30日内开始对质押货物执行的,对背书人的追索诉讼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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