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62条

内阁应根据部长建议,自本法令公布次日起六个月内,发布对违反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条例。行政罚款不得低于100迪拉姆或高于1000万迪拉姆;重复同一行政违法的,罚款加倍但不得超过2000万迪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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