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42条

1. 在不影响第340和341条的前提下,持有公司至少10%资本的股东,有合理理由认为董事或审计师严重违反本法令或章程细则所定职责的,可请求经济部或管理局命令检查公司。 2. 申请应包括证明申请人有充分理由采取措施的证据,以及申请股东将其股份提存并保持至申请裁决的承诺。 3. 经济部或管理局在不公开会议听取申请人、董事或同等机构成员及审计师陈述后,可命令检查公司业务、账簿以及有关公司或审计师所持文件和记录,并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专家,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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