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40条

1. 在遵守中央银行权限的前提下,经济部、管理局和主管机关可在各自权限内监督股份公司,并检查其在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审计师或与被检查公司有关的其他公司所持业务、账簿、文件和记录。可与检查委员会共同聘请具相关技术、财务经验的专家,以核实公司遵守本法令、实施决定及章程细则;检查人员可向董事会、首席执行官、经理或审计师要求其认为必要的资料。 2. 公司违反本法令设立或经营的,经济部、管理局或主管机关可请求解散;主管法院应紧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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