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34条

1. 在被告否认且无合法理由时,因清算行为对清算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履职对合伙人、经理、董事或审计师提起的诉讼,三年届满后不予受理,但法律规定更短期限的除外。 2. 前者自商业登记记载清算终结之日起算,后者自引发责任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3. 归责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任诉讼在公诉时效届满前不因时效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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