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33条

1. 清偿公司债务后,清算所得资产在合伙人之间分配。每人先取得等于其资本出资的金额,余额按各自利润分配比例分配;未领取的份额由清算人提存于主管法院。 2. 公司净资产不足以全额返还合伙人份额的,损失按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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