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03条

在不影响第三人权利并遵守本法令及合伙人合同的前提下,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任何合伙人死亡、破产、资不抵债或丧失行为能力,组织章程大纲另有约定的除外;章程可规定与死者继承人继续经营,即使全部或部分为未成年人,已故者为普通合伙人而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在遗产份额范围内成为有限合伙人,继续经营不以其资产留在公司为条件;有限合伙公司唯一普通合伙人退出;普通合伙公司连续六个月仅剩一名合伙人且未调整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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