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人或管理局决定确定的一致行动集团,购买或实施可能导致取得在阿联酋设立、已公开发行股份或在阿联酋金融市场上市的公众股份公司之股份或可转换证券的,应遵守管理局收购决定。 2. 管理局收购规则可规定,持股达到其确定比例的人有权强制少数股东向其转让股份;亦可规定持有其确定比例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该人以符合管理局收购规则的对价接受转让。管理局执行证券所有权转移。 3. 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增加已发行资本以收购现有公司,并向被收购公司合伙人或股东发行新股;该收购不适用第201、200和199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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