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83条

1. 转换后,每名合伙人或股东在新公司取得与转换前份额或股份价值相等的股份或份额。其价值低于新股份或份额最低面值的,应以现金补足差额,否则视为退出,并按转换日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孰高支付。 2. 转换并以新法律形式重新登记后,公司保留法人资格及转换前权利义务。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转换不免除普通合伙人对转换前公司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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