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设立后未将股份在阿联酋任何金融市场上市的,董事会应自公司在主管机关商业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签发股票证书,替代股份配发通知。 2. 股票证书应由至少两名董事签署,载明股东姓名、认购股份数量、股款支付方式、已付金额、付款日期、证书序号、股东持有股份编号、公司已发行资本、总部、期限及批准设立公司的决议日期。该证书替代股份,并可依管理局规则以电子方式签发、签署和保存。 3. 股款分期支付的,公司交付股票证书的义务推迟至全额缴付。代表实物出资的股份在该出资所有权转移至公司前不得交付。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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