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批准战略合作伙伴成为公司股东的决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应依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和规则向其发售股份。 2. 董事会未在三个月内发售新股,或战略合作伙伴未在股份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认购的,股东大会为引入战略合作伙伴而作出的增资决议自始无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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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批准战略合作伙伴成为公司股东的决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应依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和规则向其发售股份。 2. 董事会未在三个月内发售新股,或战略合作伙伴未在股份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认购的,股东大会为引入战略合作伙伴而作出的增资决议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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