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19条

1. 股份公司股东未在到期时支付认购分期款的,董事会可通过挂号信通知其支付。股东30日内仍未付款的,公司可公开拍卖该股份或依管理局决定出售。 2. 公司从出售所得中清偿逾期分期款余额及迟延费用,并将剩余款项支付股份持有人。公司请求未获清偿的,可追索股东资产;股份应在股份登记册中登记于买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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