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起人的现金或实物出资股份,在公司于阿联酋金融市场上市之日,或免于上市的公司在主管机关商业登记之日起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布前不得交易。股份应注明为发起人股份。本条亦适用于发起人在限制期届满前因增资认购的股份。 2. 限制期内,该等股份可质押,或由发起人出售给另一发起人、已故发起人的继承人出售给第三人、发起人的破产受托人出售给第三人,或依终局判决转让。 3. 管理局董事会可决定将本条第1款限制期再延长不超过三年。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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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起人的现金或实物出资股份,在公司于阿联酋金融市场上市之日,或免于上市的公司在主管机关商业登记之日起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布前不得交易。股份应注明为发起人股份。本条亦适用于发起人在限制期届满前因增资认购的股份。 2. 限制期内,该等股份可质押,或由发起人出售给另一发起人、已故发起人的继承人出售给第三人、发起人的破产受托人出售给第三人,或依终局判决转让。 3. 管理局董事会可决定将本条第1款限制期再延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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