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14条

1. 未在金融市场上市的公司股份,其所有权通过将转让记入公司保存的登记册并在股票证书上注明而转移;仅自记入登记册之日起方可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 公司可在下列情形拒绝登记股份转让: a. 转让违反本法令、其实施决定或公司章程细则; b. 股份已质押或被法院命令扣押; c. 股票证书遗失且公司未发行无证书股份; d. 公司就股份存在未清债权,在债务清偿前可暂停登记; e. 任何合同方欠缺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宣告破产或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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