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99条

1. 在不影响本法令第225、226、227、228、231、285及299条的前提下,股东享有认购新发行股份的优先权。公司章程细则或增资决议中的相反规定无效。 2. 股东可有偿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售认股权。管理局董事会应发布决定规范出售认股权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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