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89条

1. 每次股东大会均应制作会议记录,载明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姓名、其本人持有或代理的股份数、每股票数、通过的决议、赞成和反对票数以及会议审议情况的充分摘要。 2. 每次会议后,应依管理局决定制定的指引将记录适当记入专门登记册,并由会议主席、秘书、计票人和审计师签署。签署人对记录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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