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24条

1. 认购应在招股说明书所载期间持续开放,该期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 规定期间内公开认购股份未全部获认购的,发起人委员会可向管理局申请批准延长认购,延长期不得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原期限。 3. 延长期届满仍未全部认购的,发起人可依管理局相关要求认购剩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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