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发起人可提供实物出资换取公司股份,评估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2. 管理局确定实物出资评估的标准和要求,并认可评估人员。 3. 评估人员可查阅其认为为完成评估并有效编制报告所必需的信息或文件。发起人委员会或董事会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尽快提供。 4. 发起人委员会及董事会(如有)对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评估人员履职时应尽适当勤勉。 5. 管理局可审查并反对评估报告,必要时可另行指定评估人员,费用由设立中的公司或公司承担。 6. 公法人提供的实物出资可为特许权或使用特定公共财产的权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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