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912条

1. 除另有约定外,寄存人请求时,保管人应在寄存地点返还、交付寄存物。 2. 寄存物非因保管人越权或过失而灭失、贬值的,保管人应将取得的赔偿交寄存人,并转让由此产生的对第三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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