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的在交付定作人前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承揽人无权请求工作报酬或费用返还;材料损失由提供材料的一方承担。 2. 标的在定作人正式催告承揽人接收后灭失,或因承揽人过错灭失的,定作人有权请求赔偿。 3. 标的在承揽人催告定作人接收后灭失,或因定作人过错灭失的,承揽人有权取得对价,并在适用时请求赔偿。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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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的在交付定作人前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承揽人无权请求工作报酬或费用返还;材料损失由提供材料的一方承担。 2. 标的在定作人正式催告承揽人接收后灭失,或因承揽人过错灭失的,定作人有权请求赔偿。 3. 标的在承揽人催告定作人接收后灭失,或因定作人过错灭失的,承揽人有权取得对价,并在适用时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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