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约定设计以总价订立承揽合同的,即使材料、工人工资或其他费用上涨,承揽人也不得请求加价。 2. 设计变更、增加时,除因定作人错误或经其许可且双方约定加价外,承揽人不得请求加价。 3. 因订约时无法预见的一般性特殊情势破坏双方义务平衡及合同财务估价基础的,法院可依情形、权衡利益,恢复合同平衡,包括延长期限、增加或减少报酬,或判令解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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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约定设计以总价订立承揽合同的,即使材料、工人工资或其他费用上涨,承揽人也不得请求加价。 2. 设计变更、增加时,除因定作人错误或经其许可且双方约定加价外,承揽人不得请求加价。 3. 因订约时无法预见的一般性特殊情势破坏双方义务平衡及合同财务估价基础的,法院可依情形、权衡利益,恢复合同平衡,包括延长期限、增加或减少报酬,或判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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