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借人可在下列情形请求终止:a. 对借用物发生无法预见的紧急需要;b. 借用人滥用借用物或未尽保管所需注意;c. 借用人在订约后无力偿债、破产,或订约前已如此但出借人不知。 2. 借用人有紧迫必要继续保留的,可保留至必要状态消失,并就收回要求后的期间支付通常租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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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借人可在下列情形请求终止:a. 对借用物发生无法预见的紧急需要;b. 借用人滥用借用物或未尽保管所需注意;c. 借用人在订约后无力偿债、破产,或订约前已如此但出借人不知。 2. 借用人有紧迫必要继续保留的,可保留至必要状态消失,并就收回要求后的期间支付通常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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