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用物在借用人占有中被权利人追夺的,出借人不负责,但另有约定或故意隐瞒追夺原因的除外。 2. 出借人应赔偿借用人因追夺遭受的一切损害。 3. 借用物在借用人无越权、过失下灭失后发生追夺,权利人选择要求借用人赔偿的,借用人可向出借人追偿。 4. 出借人不对隐蔽瑕疵负责,但故意隐瞒或保证无瑕疵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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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用物在借用人占有中被权利人追夺的,出借人不负责,但另有约定或故意隐瞒追夺原因的除外。 2. 出借人应赔偿借用人因追夺遭受的一切损害。 3. 借用物在借用人无越权、过失下灭失后发生追夺,权利人选择要求借用人赔偿的,借用人可向出借人追偿。 4. 出借人不对隐蔽瑕疵负责,但故意隐瞒或保证无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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