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768条

树木、果实或作物被权利人追夺,而双方或一方曾支出或实施有助于生长的工作时:1. 权利人追认穆萨卡特的,取代提供树木、作物者,承继其对劳动者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按习惯返还提供者的有益费用。 2. 权利人不追认且双方订约时善意、不知追夺原因的,可选择收回权利标的,向劳动者支付通常报酬并向提供者返还有益费用;或将收成留至季末,并向提供者取得因等待而损失用益的公平习惯补偿。 3. 双方均恶意的,权利人可收回标的而无须付款。 4. 一方恶意、另一方善意的,善意方可就其支出或工作给树木、果实、作物带来的利益,向权利人取得公平习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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