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759条

1. 土地播种后、收获前被权利人追夺,而双方善意且不知追夺原因的,可继续分成耕作至本季结束;土地提供者向权利人支付同类土地通常租金。 2. 双方均恶意的,权利人可拔除作物、收回无负担土地,且不向任何一方承担义务。 3. 仅土地提供者恶意,权利人不同意以通常租金留地至季末的:a. 种子由土地提供者提供的,其应向耕作者支付通常劳务报酬,并在合同要求耕作者支出的范围内,按惯例补偿资金、工人工资等;也可支付耕作者份额按作物留地至成熟状态计算的价值。b. 种子由耕作者提供的,其可向土地提供者请求按留地至成熟状态计算的份额价值。 4. 无论种子由谁提供,耕作者均可选择取得拔除后的作物份额,此时不得再有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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