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份额不得为固定数量的收成、土地特定部分的收成,或非农产品。 2. 产出按约定或习惯比例分配;无约定、习惯的,双方各半。 3. 全部或部分产出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双方共同承担风险,互不得追偿。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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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方份额不得为固定数量的收成、土地特定部分的收成,或非农产品。 2. 产出按约定或习惯比例分配;无约定、习惯的,双方各半。 3. 全部或部分产出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双方共同承担风险,互不得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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