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赁以总租金订立,载明租赁物单位数但未载每单位租金,而实际单位数较多或较少的,租金仍为合同约定金额,不增不减;数量不足时,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 合同载明每单位租金的,承租人按约定支付多出单位租金,出租人按约定扣减不足单位租金;两种情形承租人均可解除。 3. 增减轻微且不影响预期用益的,承租人无解除选择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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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赁以总租金订立,载明租赁物单位数但未载每单位租金,而实际单位数较多或较少的,租金仍为合同约定金额,不增不减;数量不足时,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 合同载明每单位租金的,承租人按约定支付多出单位租金,出租人按约定扣减不足单位租金;两种情形承租人均可解除。 3. 增减轻微且不影响预期用益的,承租人无解除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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