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论被告承认、否认权利,或沉默而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就该权利达成和解均有效。 2. 在承认情形下,由承认方支付特定对价的,和解视为买卖;对价为用益的,视为租赁。 3. 在否认或沉默情形下,对原告为有偿交易;对被告为免除宣誓并终结争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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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论被告承认、否认权利,或沉默而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就该权利达成和解均有效。 2. 在承认情形下,由承认方支付特定对价的,和解视为买卖;对价为用益的,视为租赁。 3. 在否认或沉默情形下,对原告为有偿交易;对被告为免除宣誓并终结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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