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业公司合伙人永久丧失执业许可的,依法视为退出公司,但保留公司与客户所订合同收益中的比例,直至丧失许可后下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出具。 2. 专业公司的发起合伙人或股东死亡,或被判无力偿债、破产的,公司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存在。其份额按死亡日评估后归继承人;对源于死亡前合同而新产生的公司权利,继承人亦享有份额,但最迟至死亡后下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出具。 3. 专业公司章程或继承人与其余合伙人的特别协议,可约定由一名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的公司份额,但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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