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为解除、撤回赠与的正当理由: 1. 受赠人违反对赠与人或其亲属的义务,构成忘恩; 2. 赠与人无法按社会地位维持生活,或无法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3. 订婚一方向另一方赠与,因受赠人退出而解除婚约; 4. 赠与人原无子女,赠与后生子且撤回时仍生存,或其唯一子女赠与时被认为死亡后发现仍生存。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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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为解除、撤回赠与的正当理由: 1. 受赠人违反对赠与人或其亲属的义务,构成忘恩; 2. 赠与人无法按社会地位维持生活,或无法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3. 订婚一方向另一方赠与,因受赠人退出而解除婚约; 4. 赠与人原无子女,赠与后生子且撤回时仍生存,或其唯一子女赠与时被认为死亡后发现仍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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