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565条

使用借贷物赠与非借用人,或寄存物赠与非保管人,而赠与人在借用期届满或收回寄存物前死亡的,如赠与人已请人见证,借用人或保管人的占有视为受赠人占有并完成赠与;未见证的,视为赠与人占有,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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