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赠与树木而保留一年或更长期间果实,并以受赠人负责浇水维护为条件;已经赠与的应解除。 2. 解除后,树木状态未变的,受赠人应返还。 3. 树木状态已变的,受赠人支付其开始占有日价值并自该日起取得所有权;其可向赠与人请求已取果实的同等物,数量不明的请求其价值。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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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赠与树木而保留一年或更长期间果实,并以受赠人负责浇水维护为条件;已经赠与的应解除。 2. 解除后,树木状态未变的,受赠人应返还。 3. 树木状态已变的,受赠人支付其开始占有日价值并自该日起取得所有权;其可向赠与人请求已取果实的同等物,数量不明的请求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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