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529条

1. 标的通常在特定时期出现,但到期时在买受人受领前断供的,如迟延受领可归责于买受人,应等待再次出现;否则可选择解除或等待。 2. 买受人部分受领后断供的,应等待剩余部分再次出现,但双方约定就已受领部分结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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