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504条

1. 标的存在应退回瑕疵,买受人在知悉前为第三人设立不使其丧失所有权的权利,且期间内标的未变化的,可消除该权利后退回。 2. 知悉瑕疵后为第三人设权的,退回权消灭;标的发生变化的,适用有原有瑕疵标的后续变化规则。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