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的存在应退回瑕疵,买受人在知悉前为第三人设立不使其丧失所有权的权利,且期间内标的未变化的,可消除该权利后退回。 2. 知悉瑕疵后为第三人设权的,退回权消灭;标的发生变化的,适用有原有瑕疵标的后续变化规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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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的存在应退回瑕疵,买受人在知悉前为第三人设立不使其丧失所有权的权利,且期间内标的未变化的,可消除该权利后退回。 2. 知悉瑕疵后为第三人设权的,退回权消灭;标的发生变化的,适用有原有瑕疵标的后续变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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