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付时标的不具出卖人保证的属性,或存在依合同所示目的、物的性质或用途减少价值或效用的瑕疵,出卖人应承担保证,即使其不知瑕疵存在。 2. 出卖人不保证买受人在买卖时已知或尽普通人注意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但买受人证明出卖人保证无该瑕疵或故意欺诈隐瞒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Book Two: Nominate Contracts · Section One: Contracts of Transfer of Ownership · Chapter One: Contract of Sale · Part Two: Effects of Sale · 4. Warranty for Latent Defects
1. 交付时标的不具出卖人保证的属性,或存在依合同所示目的、物的性质或用途减少价值或效用的瑕疵,出卖人应承担保证,即使其不知瑕疵存在。 2. 出卖人不保证买受人在买卖时已知或尽普通人注意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但买受人证明出卖人保证无该瑕疵或故意欺诈隐瞒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