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的交付前发生权利追索诉讼的,应同时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为当事人。 2. 交付后第三人就全部或部分标的起诉买受人的,买受人应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参加诉讼支持或替代买受人。 3. 出卖人及时获通知却未参加的,应承担保证责任,但证明判决源于买受人欺诈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4. 买受人未及时通知且终局败诉,出卖人证明其参加本可使诉讼被驳回的,买受人的保证请求权消灭。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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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的交付前发生权利追索诉讼的,应同时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为当事人。 2. 交付后第三人就全部或部分标的起诉买受人的,买受人应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参加诉讼支持或替代买受人。 3. 出卖人及时获通知却未参加的,应承担保证责任,但证明判决源于买受人欺诈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4. 买受人未及时通知且终局败诉,出卖人证明其参加本可使诉讼被驳回的,买受人的保证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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