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482条

1. 标的交付后在买受人处灭失的,买受人应支付约定价款。 2. 交付前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灭失的,买卖自动解除并返还价款,但出卖人催告买受人受领后灭失的除外。 3. 交付前部分灭失的,买受人可解除或按比例价款取得剩余部分;也可按约定总价维持全部合同,并向致害人请求灭失部分价值。 4. 交付前因买受人行为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视为买受人已受领并应支付价款。 5. 因买受人行为灭失或部分损坏,而出卖人有退出权并选择解除的,买受人应提供同等物或价值,并取得剩余部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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