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确定标的数量,但出现短缺或超出且无协议或习惯时: 1. 标的分割不造成损害的,超出部分归出卖人并可取回原物,短缺由出卖人承担,无论按单位或总量定价。 2. 分割造成损害且按单位定价的,超出部分归出卖人并有权取得其价款,短缺由其承担;按总价出售的,超出部分归买受人,短缺不对应减少价款。 3. 超出或短缺迫使买受人接受超过所购数量或导致交易分割的,买受人可解除,但差额轻微且短缺不影响其目的的除外。买受人明知短缺仍受领的,解除权消灭。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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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确定标的数量,但出现短缺或超出且无协议或习惯时: 1. 标的分割不造成损害的,超出部分归出卖人并可取回原物,短缺由出卖人承担,无论按单位或总量定价。 2. 分割造成损害且按单位定价的,超出部分归出卖人并有权取得其价款,短缺由其承担;按总价出售的,超出部分归买受人,短缺不对应减少价款。 3. 超出或短缺迫使买受人接受超过所购数量或导致交易分割的,买受人可解除,但差额轻微且短缺不影响其目的的除外。买受人明知短缺仍受领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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