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应交付不附第三人权利的标的。 2. 依法或依习惯须交付所有权文件的,出卖人应交付。拒绝交付或声称遗失后文件出现的,法院应责令交付;声称遗失且未出现的,买受人可选择退回买卖或维持。 3. 出卖人应按买卖时状态交付标的。 4. 交付包括标的从物、永久附着物、为永久使用而设置之物,以及依习惯属于从物的一切,即使合同未提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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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应交付不附第三人权利的标的。 2. 依法或依习惯须交付所有权文件的,出卖人应交付。拒绝交付或声称遗失后文件出现的,法院应责令交付;声称遗失且未出现的,买受人可选择退回买卖或维持。 3. 出卖人应按买卖时状态交付标的。 4. 交付包括标的从物、永久附着物、为永久使用而设置之物,以及依习惯属于从物的一切,即使合同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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