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446条

1. 买受人应对买卖标的有充分了解,否则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 买受人已查看标的,或合同对标的及其基本属性的说明足以明确识别并避免争议的,视为充分了解。 3. 合同载明买受人充分了解标的的,其不得以不了解为由请求撤销,但能证明出卖人欺诈的除外。 4. 买受人受领标的后未在依习惯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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