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期间抗辩权成立前不得放弃,也不得约定与法定期间不同的不予受理期间。 2. 有权处分自己权利的人在抗辩权成立后可明示或默示放弃,但该放弃损害其债权人的,不得对抗债权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Book One: Obligations · Section Two: Effects of the Obligation · Chapter Six: Extinction of the Obligation · Part Three: Barring of a Claim by the Lapse of Time
1. 在期间抗辩权成立前不得放弃,也不得约定与法定期间不同的不予受理期间。 2. 有权处分自己权利的人在抗辩权成立后可明示或默示放弃,但该放弃损害其债权人的,不得对抗债权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