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抵销依利害关系人请求实施,在抵销权成立前不得有效放弃。 2. 自两项债务具备抵销条件时起,抵销在较小债务数额范围内使二者消灭。 3. 债务人负有多项债务的,抵销债务的指定适用清偿指定规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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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抵销依利害关系人请求实施,在抵销权成立前不得有效放弃。 2. 自两项债务具备抵销条件时起,抵销在较小债务数额范围内使二者消灭。 3. 债务人负有多项债务的,抵销债务的指定适用清偿指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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