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284条

1. 无因管理人处理事务时应尽普通人的注意,并对其过错负责;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减少由该过错产生的赔偿。 2. 无因管理人将全部或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的,对替代人的行为负责,但不影响本人直接向替代人追偿的权利。 3. 多名无因管理人共同处理同一事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4. 无因管理人负有与受托人相同的义务,应返还因无因管理取得之物,并报告其行为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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