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278条

1. 善意受领非应得给付的人,仅须返还所受领之物;其拒绝返还的,自返还请求提出之日起,还应返还所得收益或个人利益,以及本可从受领物取得而未取得的收益。 2. 恶意受领人自受领之日或转为恶意之日起,应返还所受领之物、所得收益或个人利益,以及本可从无权受领之物取得而未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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