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277条

给付由债务人以外的人作出,且善意债权人因此放弃债权凭证或担保,或者直至对真正债务人的请求期间届满仍未提出请求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非应得给付。履行的第三人可以向真正债务人追偿债务,并在适当时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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