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人以履行方式受领其无权取得之物,如该物仍存在,应予返还;已不存在的,应返还同等物或赔偿价值。 2. 履行人明知给付并非应付的,不得请求返还,但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受胁迫履行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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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以履行方式受领其无权取得之物,如该物仍存在,应予返还;已不存在的,应返还同等物或赔偿价值。 2. 履行人明知给付并非应付的,不得请求返还,但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受胁迫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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